2006年4月2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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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暴伤害其子 不属正当防卫
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朱姗姗

  某日,刘甲带着儿子和堂弟刘乙去赶集。途中,因为琐事与村民周甲、周乙发生了口角。刘甲让堂弟挡住周乙,自己则用所带的呢绒带蒙住周甲的头猛打,直到将周甲打昏为止。周乙见状,想想自己打不过两人,于是,猛地冲过去将刘甲的儿子抓住,并威胁刘甲放了周甲,否则将其儿子一砖头砸死。
    刘甲和堂弟刘乙冲过去想夺回小孩,不料,周乙已经一砖头将刘甲的儿子砸昏,迫使刘甲、刘乙退开。然后,周乙扶起周甲一起逃走,途中将昏迷的小孩放在地上,刘甲发现儿子已经没有了呼吸。案发后,周乙一直认为,在当时的情况下,自己的行为是为了解救周甲,是迫不得已的,应当属于正当防卫。而法院却以故意伤害罪(致死)对周乙作出了判决。
    
    专家解析
   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正当防卫的实施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,而不能是其他人。本案中,行为人周乙对刘甲的儿子所实施的加害行为,虽然其意图是为了阻止刘甲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,但是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行为的法律含义,因而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,应当依法追究周乙的刑事责任。
    法律之所以对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定为不法侵害人,出于两点考虑:其一,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直接的途径,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、财产等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。其二,不法侵害人自身行为的非法性,是法律上允许防卫人对其权益进行某种反击的根据。因此,即使对第三者权益的反击有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,也不能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者实施防卫。本案中,刘甲的儿子就属于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者,周乙的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(致死)。